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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能避债?别傻了!
来源:
香港保诚保险官网
日期:
2021-11-24 11:00:48
点击:
531
属于:
新闻资讯
在保险界,一直流传着
“
保险可以避债”
的说法,很多代理人借助这个说法向企业家推销保险,一些经营不善的中小企业者抱着侥幸心理去购买保险来躲避债务或逃脱税务。保险能不能避债的争论一直喋喋不休。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正是这条规定,被大家解读为“保险具有避债功能”,
如果咬文嚼字,我们可以看到这条规定中明确表示:不得非法,如果有法可依,那么,“保单可以避债的说法是否就不正确了呢”?
2015
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一则通知,对保单避债的说法提出了挑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
《通知》表示:投保人购买
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结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
,
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
。
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至此,“保险可以避债”的说法用事实被打破。这虽然仅仅是地方规定,并非全国适用。但实际上,在过往审理保单案件中,应用的原理和逻辑都差不多。
保单,其权利属于投保人,
“
保单能够避债”并不意味着投保人买的保单就能避免投保人自己的债务,“法院不可执行”也不意味着法律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执行投保人手上持有的保单
。
那么对于流行的“保单可以避债”的说法是正确的吗?
王总欠了李总的钱,李总要求偿还债务。
之前,王总有一笔钱借给了A公司,即便王总不想追回这笔钱来还给李总,但如果李总发现“A公司欠了王总的钱”这一事实,
李总也有权越过王总,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把钱直接还给自己
。在法律上,这叫代位求偿权。
一、保单的债务推迟功能
此前,王总买了一份保单,王总可以获取保险金。但是,
如果王总没有意愿动用这笔钱(这笔钱保险公司还没有支付给王总)。李总无权越过王总,去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将钱直接还给自己。因为保险公司有代位求偿权豁免
。
(
注意:
对于王总来说,
保单的这一功能可以起到推迟偿债的作用。但是,
推迟并不意味着债务归零
,只是豁免了李总向保险公司主张直接把钱付给自己的权利,
并不豁免王总对李总存在的债务事实。
)
二、保单的阻碍风险信道功能
情况1:投保人:王总 被保险人:王总 受益人:未指定
如果王总不幸去世
,那么,法律认定王总没有指定受益人,此时,
身故受益金就会被认定为遗产,这笔钱就需要用来偿还被保险人王总生前的债务,偿还完后才能进行法定继承
。
如果王总健在时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王总去世
,而
王总又没有指定其他受益人
。那么,法律也会认定此类情况为王总没有指定受益人。
当王总去世后,这笔身故金还是需要先用来偿还被保险人王总的债务
。
情况2:投保人:王总 被保险人:王总 受益人:明确指定
如果王总不幸去世,这笔身故受益金就不可以用来偿还王总生前的债务
。因此,人们常说的“保单能避债”,是有前提条件的,
保单中身故受益人指定非常明确和具体。当被保险人去世后,身故受益人拿到的受益金不需要用于偿还被保险人的债务
。
三、同样的主体,不同安排不同的结果
要是想发挥保单的债务风险防范功能,就要明确保单中各个主体的身份、地位、债务及功能,做全面的思考与解析。
投保人:
无论何时,何种情况下,
投保人的债务风险都不因保单而推迟或阻隔,投保人只能用它来申请保单贷款
。
因此,在投保人的位置,保单不能避债,只能贷款
。
被保险人:
如被保险人领取年金,只能起到推迟债务偿还的功能
。如被保险人被法院认定为执行人,那么尽管他在保险公司没领取年金,也会被执行。
身故受益人:
如被保险人去世,受益人会领取一笔身故受益金,且不用偿还被保险人的债务。
(
注意
:但假如被保险人是先生,受益人是太太,
这时,如果确定先生的债务是个人债务,那么太太领到的受益金是不必用来偿还债务的
;
但是如果这笔债务判定是太太和丈夫共同的债务,即使太太是受益人,受益金也需要被用来还债,不能避债
。因此,这中间还需要有证据,由法院判定这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丈夫个人债务,中间的程序也比较繁杂。)
(
注意:
身故受益金不能阻隔受益人债务。如果债务在受益人身上,受益人领取的身故受益金,就是他的个人财产,是不能避债的
。)
四、香港保险产品能否避税避债取决于以下几点:
1
、债权人是否知道债务人资产转移到香港保险的事实。
如果债权人不知道香港保险资产的存在,也无法向内地法院提起强制执行
。
2
、内地法律是大陆法系,香港法律继承于英国,属于海洋法系。
内地法律条文能不能在香港执行是个很大的问题
。即便内地法院判决,要求债务人的香港保险资产强制执行,依然会面临内地判决在香港失效的问题。这也是很多问题官员和问题商人,一有风吹草动就跑到香港的原因。
早在1999年3月30日内地最高人民法院就开始施行《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司法文书的安排》,为内地和香港打通一点点司法障碍。香港也有《香港执行有关外地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但是由于两地对相关安排的执行过程都非常繁琐,标准也非常严格,所以内地的很多司法判决依然是无法在香港得到执行。
不得不说,香港法院是否会执行内地法院判决结果,强制冻结债务人在香港的保险财产还有待考虑。
3
、香港法律关于保险避税避债的相关规定。
由于香港法律体系是海洋法系,判决会参考过往的判例。
特此声明: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若有变,请以最新政策为准。如有侵权,请联系后台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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